安徽天长市与江苏南京市六合区的司法机关联合调解了一起因小狗酿成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跨省纠纷,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9月20日上午,天长市郑集镇长安村王庄村民组中年妇女张某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四合街道赶集,骑车返回途中,行至冶山路16号杜某家门口时,适逢杜唤狗回家,小狗迅速从马路对面往回跑,正好撞在张某自行车前轮上,小狗当场死亡,张某的自行车被撞倒,造成张某右上肢桡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061元。
治疗期间,张某的家人多次要求杜某支付医疗费,但杜认为,张虽受伤,但狗不能承担责任;狗已死亡,张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她的受伤完全是由小狗撞车造成的,杜某是小狗的主人,却未将狗拴养。因此,张某要求杜赔偿两次手术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累计6000元,并向郑集司法所求助,郑集司法所即与六合区冶山镇司法所取得联系,联合进行调解。
10月12日,郑集、冶山两司法所联合介入,向杜解释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两地司法所人员的多次劝说调解。12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杜当场支付了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