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宗旨。经过八十多年的奋斗历程,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情况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就要求我们从新的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脉搏和亿万人民群众的意愿,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在法治基础上形成的执政理性和执政自觉,深入探索共产党执政的规律、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进而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实现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宗旨和目标——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这是时代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面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我们党要始终屹立于时代潮流的前头,就必须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与时俱进,与民同心,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以人民的目标为目标,通过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来代表、实现并服务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关系到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归根到底,就是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其实质是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支持、拥护和认同。胡锦涛同志指出,执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保障;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需要法理表达;执政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因此,我们党要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方向,就要兢兢业业地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并且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协调和凝聚起全社会的积极因素,共同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亿万人民群众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和动力源,其积极性创造性和建设热情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全部执政和治国活动的最高目的。
新时期我们党推进执政为民实践的具体途径和体现是:一要通过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执政活动来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执政党的成员,要牢固树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应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党的执政活动中的全部领导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执行行为和监督行为,都应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执政为民既是党的执政宗旨和目标导向,也是党的执政实践和实际行动。要通过在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运作的执政行为和活动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益,巩固和维护党的执政全局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全局的稳定与发展。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通过建章立制和规范执政行为,保证我们党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心同德,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要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强调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实现执政为民根本宗旨的一个重要任务。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共产党执政与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其他类型的国家代议制民主政体之间有着根本区别,那就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决不是为了谋求自身的特殊权益,而是为了领导、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和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执政为民,不仅体现在为满足人民的物质利益而努力,而且体现在具体落实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这就要求我们把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在逐步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内有效履行管理国家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把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党执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具体途径和形式或直接或间接地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从而保证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中倡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执政理念、执政价值取向和执政方式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充分展示了我们党的与时俱进的执政观和巨大的政治勇气。同时,我们亦应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的新时期,执政党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就必须适时地提出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不是一种策略上的部署或权宜之计,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们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看,实行依法治国是市场趋于规范、统一、有序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建立在契约合同基础上的法制经济,要求法律上确认市场的主体资格和权利,确保其平等性和独立性。市场的竞争规则、市场的开放度、市场的盲目性和失范性的预防及其矫治、市场与政府及其第三部门的关系范式等许多方面亟待法律法规的保证和调节。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遵守其规则体系。世贸规则体系的运作,以制度化约束为保证,以各成员方的契约、共识和公信为基础,本身带有实施的强制力。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实行依法治国,努力按国际惯例办事,以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经济物质利益,使党的执政为民宗旨得到切实贯彻。
从社会文明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上来看,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必然要求。社会的文明进步、国家的政治稳定,是当代中国全体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心愿。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必须重视法治,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度及其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状况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需要法治上强有力的保障。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我们党执政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昭示了一个真理:保持稳定,关键在于推行法治。法律制度最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国家维护安定、维护公众利益的基本形式。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才能适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消极因素与不和谐现象,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保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动态平衡与有序运行。
坚持执政为民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是我们党在执政过程和执政活动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必须实行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又是我们党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政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坚持执政为民同坚持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体现了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我们党执政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都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把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执政党和各级政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活动,通过依法治国的途径与方式来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把执政为民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了。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增强执政活动的合法性;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类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依照统一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来加强领导和管理,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有秩序有规范地进行。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三方面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三大基本要素,蕴含着执政为民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联系性。将三大基本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予以集中阐析,指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道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实现这一重要目标,关键在于始终把握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大要素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这一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党的领导是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依法治国是方略和途径。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科教卫生事业——这正是执政为民的政治体现方式和政治表达途径。而要落实好这一切,就必须运用好法律化、制度化的手段,就必须恪守宪法和法律。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是三大要素得以有机统一的途径。面对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种种考验,我们党站在时代的高度来要求审视自己,积极探索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大力倡导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