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4号国务院令,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华社30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分为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
《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条例》还对全国和局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