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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设特等奖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公布并施行
2004-01-0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金振蓉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将对今后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授予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这改变了自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国家科技奖励中没有特等奖的状况。

近日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全文见A3版):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原来的《条例》只规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没有设立特等奖。

现在形成的国家科技奖励,即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是自1999年开始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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