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名家吴湖帆的孙子吴元京将其祖父传下来的8件珍贵书画存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的保管箱中,却被意外浸湿受损。吴元京起诉银行赔偿财产损害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赔偿财产损失费人民币76.8万余元。
2002年9月4日,吴元京与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下属的保管箱中心签订《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箱合约》,双方约定:银行将一保管箱租赁给吴元京使用,吴元京每年支付租金人民币700元。同时约定:因银行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承担责任的极限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吴元京租用保管箱后,存放了10幅其祖父的家传珍贵书画手卷,有《吴湖帆临黄公望富春山居图》《吴湖帆临怀素草书自叙帖》《吴湖帆临赵松雪木石丛篁图卷》以及吴湖帆收藏的《焦秉贞御花园图》等。
2003年1月27日深夜,吴元京接到银行通知,称由于保管箱中心的空调给水管连接件接头脱落,致使保管箱进水。经吴元京连夜清点,发现保管箱进水已造成存放箱内的8幅书画受损。
嗣后,双方就此事件的善后处理进行协商,但终因差距悬殊致调解未果。吴元京随即委托行家、拍卖行对书画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损失总额约为人民币275万元。
不久,吴元京将银行告上卢湾区人民法院,称银行过错造成6件书画全湿,出现严重的褪色和破损;两件书画半湿,画面起皱。吴元京要求银行赔偿财产损失费人民币275万余元,8件书画修复费人民币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辩称,空调给水管连接件接头脱落造成保管箱进水,是其所不能预料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对此银行表示歉意。但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在租赁协议中,双方已对违约责任作约定。银行还表示,它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赔偿。银行还对吴元京评估受损书画经济损失的证据提出异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吴元京的申请,经原、被告同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8幅书画受损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8幅书画受损价格约为人民币140万元。对此鉴定,吴元京没有异议,银行认为在不知晓具体鉴定专家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鉴定结论。
法官说法: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银行保管箱进水侵害了吴元京的财产权,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吴元京作为被损书画的所有者,其应当知道书画的价值及保管要求明显高于一般物品,但他轻易将书画存放在底层保管箱内,也未将这一情况向银行说明。因此,吴元京也存有一定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侵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至于物损的价格认定,由于鉴定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同意的鉴定单位作出,银行虽对鉴定报告不予确认,但既没有提供推翻鉴定的证据,也没有申请复议。因此,法院决定依据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确定物损价格。对于吴元京要求银行赔偿8件书画修复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在物损鉴定中已考虑了全部损失,故不予支持。由于对物损的赔偿金额足以弥补吴元京的损失,且吴元京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对精神赔偿一节也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赔偿吴元京财产损失费人民币76.8万余元;吴元京要求赔偿8件书画的修复费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