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研究生招生政策有重大调整,其中变化最大的一点就是报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这项政策的调整,受到了公众的好评,有评论认为,研究生招生政策的调整是“为上进的人们创造更大的空间”。
但查阅了多家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后,却发现如今研究生招生仍然对年龄有所限制,像北京大学规定:“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而清华大学规定:“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可适当放宽”,北京外国语大学规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其他大学基本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的年龄与接受教育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自己愿意,在任何年龄段都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里也应当包括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我们知道,以前已婚者和大龄的公民不能参加高考,上大学也只能是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大学教育。而在2001年,教育部就取消了考生年龄和婚姻的限制,使这部分公民与其他人一样享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从而使公民在接受教育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赋予40岁以上公民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呢?
而且从世界教育发展来看,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一种历史必然趋势,而终身教育体系理所应当包括大学专、本科教育以及更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因此40岁以上的公民,也应当可以接受研究生教育。
古人尚有“朝闻夕死”的追求,今人更该有终身学习之志。不断追求进步才是一种积极的人生,对追求进步的人进行鼓励的社会才是一个进步的社会。在如今研究生招生人数年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给追求“上进”的大龄公民平等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难道十分困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