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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周看点: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04-01-16 来源:光明日报 本刊编写 我有话说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但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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