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1月30日电日前结束的新疆招生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即将出台的《新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参加高考的人员从报名到考试中的各类违纪行为作出取消资格的规定。对招生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是新疆首次对高考舞弊行为作出处理的规定。
这项规定明确界定了舞弊行为,即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有其他舞弊行为的。对这些考生将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招生工作人员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标准学生的;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有破坏招生工作行为,将取消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