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5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经相应批准机构批准或决定,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产权转让信息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渠道进行披露;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及其他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重点进行五方面监控: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二是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四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五是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