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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免究民企过时‘原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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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6 来源:光明日报 何向东 我有话说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但有人发表评论,对河北省的这份文件予以质疑。看了这些评论,我觉得作者的质疑是对河北政法委文件的误读。

首先,免究民企“原罪”规定没有突破法律。宋君华在报上发表文章称,河北政法委免究民企“原罪”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国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构成了“部分违法”。而另一作者毛飞的文章称: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之后,如果需要追诉,司法机关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这里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毛文引用法律错误)审核批准;这就意味着最终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的是司法机关,河北政法委无权作出不能启动追诉程序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说,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是规定的“时效的延长”的两种情形。而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理,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时效和追诉期限的限制”,这说明,对这两种情形的案件而言,是没有“追诉期限”的。既然是没有“追诉期限”的案件,那么也就没有“追诉时效”之说,这样的话又谈何“已超过追诉时效”呢?所以,对这两种情形的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追究,都应当是在“追诉期内”。因此这两种情形的案件不属于河北政法委规定的“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而应属于河北省政法委规定的“在追诉期内的”犯罪行为。如果按宋君华先生的理解,那么,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似乎也是不对的,因为该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所以说,河北省政法委的规定没有突破法律,也不“违法”。

而对毛飞先生的质疑,我也认为毛飞先生所称司法机关有权对“必须追诉”的启动追诉程序,这没错。可是这个追诉程序的启动,“河北省司法机关”是无权启动的。有权启动“必须追诉”程序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以我认为,河北的这个免究民企过时“原罪”的规定只是对刑法规定的宣示,这条规定实际上只是指出,超过追诉时效的,河北省政法机关不得(无权)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它也没说,对于必须追诉的,河北省政法机关不能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请启动”和“启动”,这两者毕竟还是有区别的吧,这怎么能说该规定违反了法律呢?

其次,重申法律规定并不是多此一举。毛飞先生文章中的另一个疑问是,如果河北省司法机关只是遵守法律执法,那么免究民企过时“原罪”规定就是多此一举,并且这样的规定会给“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独立司法行为构成了一个无形的障碍”。我不这样认为。我们知道,在民营经济发展初期,的确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一些民营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违法问题。而且,在生活中,很多人也都有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认识”。对于管理者和实际执法者而言,也经常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极大程度地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执法活动中,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管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一般都会立案侦查,就是案件最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但是民营企业经历了这番“侦查”折腾后,其生产经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往往最终是,侦查终结了,经营者和企业却被搞垮了。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规定免究过时民企“原罪”的规定,将会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再随意,在处理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案件时,更加慎重行事,在是否准予立案时,就会对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作为首要问题予以审查,这样的后果将会是给民营企业家创造一个宽松的创业环境,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河北的这个文件虽然是重申了法律的原有规定,但却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突破性的。

再次,是法律规定了民企过时“原罪”可以免究。毛飞先生文章中质问: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吗?这个问题很好答,免究民企过时“原罪”的是法律,而不是河北政法委,因此谈不上河北政法委有权没权。河北省政法委宣传处处长闫五一在接受一家报纸记者采访时强调,河北省政法委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重申,要求河北省公安机关更严格地执行法律。所以,河北的免究民企过时“原罪”规定仅是对法律政策的一种宣示,决不能看作是对法律规定的“创新”。至于毛飞先生还说,对于“原罪”应有区别,不能一概不究。我觉得毛飞先生的这个观点放在这里讨论没有必要。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指的就是犯罪,而无此罪彼罪的区分。如果河北政法委在文件中按毛飞先生的设想对此作了区分,那倒真的是违法了呀。

所以,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虽然免究民企过时“原罪”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是河北省的这一步迈得很大,因为这些规定,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应当是一个好的规定,而不应当被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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