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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综合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

2004-02-1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1日电记者林英今天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我国将在唐山、沈阳、杭州、武汉、深圳和银川开展综合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反映企业环境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和凭证。

据介绍,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浓度(强度)及排放去向,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环节,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及防治措施,排污口的名称、位置(经纬度)、应配备的计量装置、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执行的有关排放标准,持证单位必须遵守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应受到的处罚。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负责人表示,开展综合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旨在深化污染防治工作,探索一证式管理模式。为做好这项工作,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排污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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