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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权和司法权打起了“太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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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3 来源:光明日报 郭松民 我有话说

据报道,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云浮三建”)在云安县人民医院门诊楼的招标活动中中标,结果却被该县建设局一纸红头文件宣布无效。云浮三建不甘心这么不明不白地出局,将建设局告上法庭。谁知建设局在自己的文件被法院判决撤销之后,既不上诉,也不硬顶,而是换了一个理由再发一份同样结论的红头文件。如是者三,云浮三建就是拿不到这个工程。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以说云安县出现了一个小小的“宪政危机”。如果建设局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那么这还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执行难”问题;如果建设局上诉,那么在更高一级的审判机关那里,云浮三建还有为自己讨说法的机会。但建设局显然不想让事件脱离自己的控制范围,它选择了规避,行政权和司法权打起了“太极拳”。可怜的云浮三建成了希腊神话中的那位西西弗斯,徒劳地在“起诉——胜诉——拿到一份新的红头文件——再起诉”的循环中来回奔波。

显然,建设局是在钻《行政诉讼法》的漏洞。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法院对建设局的这种“规避”,也的确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这样一来,司法权和行政权既不迎面相撞,又不相互制约,云浮三建就这样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地被悬在半空了。

在这个问题上,就只有立法权的介入才能打破这个僵局——云浮三建应该要求县人大启动“质询”程序。因为根据宪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和不当行使职权行为的控告、申诉和批评,宪法并未就公民的这种权利作任何范围的限制。公民有此权利,则人大就有此职责来保障这一宪法权利的实现。

和法院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主动地过问“一府两院”的工作。“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实践中多是对政府部门的不适当行为提出质询案,对被质询者则是一种责成纠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云浮三建有两次胜诉的记录在先,而建设局的第三份红头文件中罗列的理由仅仅是前两份文件内容的简单拼接,所以这个“质询案”的结果应该是不言而喻的。更兼县人大握有对建设局长的罢免权,所以它的质询案一旦通过,建设局的“太极拳”也就必须立即进入“收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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