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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正进行到底

2004-02-13 来源:光明日报 万林初 我有话说

只有公正的审理,没有公正的执行,是审判工作的“半截子”工程。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实际保护,法院只是打了个法律白条,老百姓当然不会满意。近年来,江苏省宜兴市法院着眼审判全过程,将公正进行到底,不断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取得突出成效。该院已连续三年执结案件超5000件。2003年执结案件5906件,未结案件仅为168件,较好地解决了执行积案问题,执行工作基本步入了良性循环轨道。

执行措施:突出一个“实”字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坚持用足法律手段,只要是案情需要,只要有利于最终执行,就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搜查、查封、冻结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丁某某,欠了别人10万多元工资款,法院判决后,就是不肯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丁被传唤到法院,执行法官察觉到他随身携带的提包内可能有大量现金,但他拒不承认,执行法官依法对其搜查,结果搜到了2万元现金,鉴于其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又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结果在拘留的第二天,其家人又支付了8万多元余款,使案件得到较好执行。该院全年共依法对350人次实施搜查,7632人次查封、冻结财产,216人次司法拘留。

刑罚手段的运用更是该院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今年初,他们将张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侦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经法定程序,查明张某拒不将承包到期的鱼塘返还给发包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暂时中止,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该院为了防止因案件承办人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案件中止的问题,对中止案件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执行标的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要求一次执行完毕,不准在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以需延期执行为由将案件中止。二是执行标的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要求在履行30%-50%以上后,方可中止执行,否则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对调解案件的执行,除适用上述规定外,一般不能在原调解书规定的数额未作履行的情况下,再做权利人的工作,让当事人和解后,将案件中止。这些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中止案件的数量,提高了实际执结率。据统计,全年中止案件的比例低于全省法院系统的平均值,且这些案件大都是在履行一部分后,经双方当事人和解或法院依法中止的。

执行思路:寻求一个“宽”字

为使执行工作适应时代要求,该院在执行工作上进行了诸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执行局的内部分工实行分权制衡,下设1个综合科、1个审查裁决科、3个执行实施科。派出法庭中设立5个执行中队,法警大队也设立相应的执行中队。执行局是全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部门,有权调度全院的执行力量,这样就形成了上下联通、左右互动的大执行格局。同时,他们在执行工作上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推出了执行工作五项制度。

——对权利人实行“承诺制”。该院发挥司法警察机动性强的特点,在法警大队建立了执行“110”,只要下落不明或外逃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出现,权利人可以随时举报。并对社会公开承诺,在城区1小时内赶到,其它地段在2小时内赶到。从一年来的情况看,共出警147次,出动警力680人次,拘留38人,执结案件82件。出警到现场最长的仅半小时,最短的仅10分钟。执行“110”的实施,收到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该院根据一些被执行人按正常作息时间难找的情况,对全院执行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晨、晚间出警执行,收到较好效果。

——对老上访案件实行“通报制”。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所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执行款项,法院在用尽程序和手段后,一些案件仍不能执结或全额执结,这本来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和其它损害风险的一种延续,但一些当事人对此不能正确对待,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为此,他们主动邀请人大、政法委、信访等相关单位及双方当事人参加执行工作个案“通报会”。双方当事人到会相互质证,消除了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如郑天一诉沈小君、钟品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因被告方确无履行能力,郑天一经常上访,后来该院通过通报会的形式,使他理解了法官的工作,不再责怪法院执行不力。

——对执行局内部实行“督察制”。为了防止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办理关系案及久拖不执、执行不公、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的发生,他们在执行局内部成立督察组。他们规定,只要院局领导经审查认为执行人员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即可开出案件督办单,将这类案件指令到督察组办理。案件结案后,原承办人确有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该院对一些久执不下,当事人意见大的案件实行调执制,由于各承办人办案的方法和风格不尽相同,有时会打破一些案件的执行僵局。如甘肃省的某当事人与宜兴市矿泉啤酒厂执行一案,因权利人认为执行法官有地方保护主义,后来该院为打消权利人的顾虑,换人执行,结果70多万元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权利人心服口服了。

此外,该院还对执行程序实行“公开制”,对财产藏匿案件实行“悬赏制”。

执行方法:讲究一个“活”字

该院反复要求执行法官,要从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和当事人权利最终实现的角度处理纠纷,决不允许死抠法条,不顾具体实情死办案,甚至发生执一案乱一片的情况。如对涉及特困企业的案件,该院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协商,积极寻求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采取暂缓执行、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的方式灵活处理。另一方面,劝说权利人正确面对现实,放弃超出实际支付能力的要求。同时,为稳妥处理好非法集资案件,他们组织专门力量协助有关镇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兑付比例的核算工作,并疏导权利人消除对抗情绪,理解政府工作,终使几起困扰市镇两级政府多年的难题得以成功解决。

该院每年要收到几千件执行案件,他们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也分轻重缓急。像遇到涉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夫妻相互扶养的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他们总是优先落实执行力量,优先出警执行。因为这些案件有的尽管标的额不大,但需要执行的都是救难、救急、救命的钱,千万耽误不得,松劲不得,只要有一丝希望,坚决要将执行进行到底。如年仅12岁的女孩张海霞,因交通事故受伤,由于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该院对其免收诉讼费用,4次赴安徽全额执回了19万元的赔偿金,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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