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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通报4起受贿“卖官”案件

2004-02-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中组部近日对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辽宁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安徽省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孙孔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等4起领导干部受贿“卖官”案件进行了通报。

李铁成在任靖宇县代县长后特别是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中借提拔调整干部收受110人的贿赂142.9万元。2002年12月,李铁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商殿举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6.9万元,其中利用提拔调整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待遇等,收受30人贿赂人民币62.1万元。2003年12月,商殿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孔文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5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5.7万元,另有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3年10月,孙孔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马招德在任县委书记和省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2万余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3人贿赂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2003年5月,马招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通报指出,李铁成、商殿举、孙孔文、马招德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本应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但他们却滥用职权,大肆“卖官”敛财,严重玷污了干部队伍的形象,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监督,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通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观、用人观教育,使他们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醒认识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时时刻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忠实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要切实担负起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制度、谈话和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完善巡视制度,经常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执行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防微杜渐。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由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决定,绝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在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上下功夫,着力解决“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制度,实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涉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用人问题的举报线索,要高度重视,该查核的要认真查核。

通报强调,要加大对违规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对违反《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造假骗官的,对任人唯亲、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以儆效尤。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拿下来,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加大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不严格执行《条例》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公道正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要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培养组工干部的浩然正气,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敢于坚决抵制和斗争。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对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人选,也要认真审核,按规定组织民主推荐,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要排除干扰,认真做好干部考察工作,深入了解和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在党委(党组)发生的违反《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不提醒、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参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组织人事干部,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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