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经过充分审议、讨论,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12日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全国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政协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次比较重要的修改可以归纳为16条,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原有的政协章程,只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没有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明确了指导思想的表述,非常必要。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还增加有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章程对指导政协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进行完整的、准确的表述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和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这些对政协事业的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开拓,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章程修正案关于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的表述,是一组完整的、准确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如此全面地规范政协的定性、定位,必将推动政协各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重大责任。政协章程应当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章程修正案根据章程关于人民政协政治基础等规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条末分两款增加关于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实际上是七条 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基本要求实际上是三项 1.要密切联系群众;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协性质和职能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适宜的。
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这次修改章程,还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明确规定了政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新老衔接程序不顺的问题。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补充,使政协章程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