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6日电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昨天正式发布,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 车主 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
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 包括进口商 ,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