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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介绍新颁《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3-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 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新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今天请民政部副部长姜力介绍了有关情况。

姜力说,2000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始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

经过大量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形成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她说,《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 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和“非公募基金会” 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并实行分类管理,拓宽了基金来源。为适应境外公益组织进入境内开展活动的要求,《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地域的限制,允许境外人士在境内捐资设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条例》确立了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从基金会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加大了税收支持和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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