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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起实施

2004-03-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联合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会上讲话说,《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并把民办教育发展和制度创新、对外

开放、教育投入、党建工作和构建体系并列为深化教育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在新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产生了不同的需求。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得民办教育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周济认为,为了民办教育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特别强调规范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规范。

周济说,人民群众、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教育迫切的需求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基本矛盾。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后若干年内,教育财政投入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因此,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解决我国教育投入、教育资源紧张的重要途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对《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她指出《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三,对于民办学校给予政策的扶持。她说,条例保护民办教育办学者取得的合理回报。但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取得的不合理回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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