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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2004-04-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薇薇 我有话说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司法部日前出台《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

有关规定执行。

规则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按照规则,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规则强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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