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6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是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香港社会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处理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问题,有利于维护香港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是十分慎重的,不仅考虑到作出解释的客观必要性,考虑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而且在程序上也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征询了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听取了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常委的意见,听取了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汇集的香港各界的意见以及专责小组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既是依法行使权力,也是认真履行职责,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适时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都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应有之义,是有理有据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该解释明确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是否需要修改的确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在上述两个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有关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只能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这一解释符合基本法确定的对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中央自始至终都有决定权的原则,符合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原有之义,也是同基本法其他有关香港政治体制的各项规定一脉相承的。这次解释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澄清了香港社会上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而且表明,只有把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特区的法律地位及与此有关的各项规定联系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基本法中具体条文的含义,才能准确把握基本法的整体精神。这对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过去一段时间,香港社会在讨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的问题时,众说纷纭,争拗不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只有把握香港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的原则,把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予以规定,作为单一制国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的原则,就不难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统一认识,探讨香港政制发展的正确之路。相反,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这些原则,或者在理解基本法时割断宪法与基本法的联系,割断基本法的原则与具体条文的联系,就势必会陷入误区,产生种种似是而非甚至错误的结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与基本法的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内地还是特区,都必须切实地加以遵照执行。相信香港同胞一定能够切实地维护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权威,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解释把政制发展问题处理好,逐步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打下良好的社会政治基础。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