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又以平等为基石,这是根据唯物史观得出的科学结论。没有平等的理念和现实的支撑,人际之间等级森严,就谈不上以人为本。在这个意义上,平等不仅是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而且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那么,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呢?按照惯常的理解,平等就是人彼此相同,
首先,马克思从哲学层面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8页)。一般来说,平等要求只为人所独有,而人也只有在一定的实践水平基础上才可能形成平等意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和实践水平低下,人还没有充分显示自己的潜能和价值,对自身和他人的意识还很淡薄,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平等要求很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的生产及实践水平的提高,人充分显示了自己的意义和价值,人的自身意识也格外增强了,人不仅认识和肯定了自己,也看到了别人的存在和价值。于是,人在实践中逐渐意识了自身和他人的同一和等同,正如马克思所说,“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同上)说到底,平等昭示人际关系,基于人的自我意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同上)因此,平等是近代以来人际关系中的根本和核心理念,它植根于实践基础上人的类本质的同一,是人对自身本质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只有把平等观念提高到这样的水准,才能深刻理解平等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从而为实践以人为本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事实表明,只有在人本质的统一和类意识充分自觉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才可能为以人为本提供牢固的思想基础。
其次,马克思从商品交换层面揭示了平等的经济内涵,指出:“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97页)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首先作为一种经济的必然性表现出来。商品经济的原则是等价交换,交换主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只有价值相等才能交换成功。交换中的这种平等地位源于人的类本质的统一,是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在经济领域的体现。马克思说:“只要考察的是形式规定――而且是这种形式的经济规定,是个人借以互相发生关系的规定,……那么,这些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的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同上书,第93页)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决定和制约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经济交往中主体之间的相互平等,决定了整个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完全平等,正像经济作为基础又具有客观必然性一样,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今世界,平等是不可抗拒的潮流,任何经济、政治、社会、种族、家庭的不平等都会受到谴责和抵制。而经济上的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发展机遇、发展政策上的平等无疑对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实践以人为本必须首先关注经济平等,在经济领域里集中力量解决当前突出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可能是今后长远发展中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关键。
第三,马克思在谈平等问题时,总是把不同理解加以比较对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平等不过是德国人所说的自我=自我译成法国的形式即政治的形式。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论据。这同德国人借助于把人理解为普遍的自我意识来论证共产主义是一回事。不言而喻,异化的扬弃总是从作为统治力量的异化形式出发:在德国是自我意识;在法国是平等,因为这是政治;在英国是现实的、物质的、仅仅以自身来衡量的实际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7页)紧接着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又把这个思想作了近一步的发挥,指出:“如果埃德加尔先生把法国的平等和德国的自我意识稍微比较一下,他就会发现,后一个原则按德国的方式即用抽象思维的形式所表达的东西,就是前一个原则按法国的方式即用政治和思维直观所表达的东西。自我意识是人在纯思维中和自身的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页)从中可以看出,平等作为一个普遍的原则在各民族中的感受和表现是不一样的:在德国是自我意识中自身和他人的平等;在法国则是政治形式即人权宣言中规定的自由、财产、安全方面的权利和平等;而在英国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即物质实际需要方面的平等。依据马克思的这个思想,我们在以人为本的实践中如何体现平等的原则呢?应该有我们自己的特点,走综合创新之路,把马克思说的各方面要素整合起来:既要高度重视人的类本质的统一,把别人看作和自己同样的人,又要特别关注人的经济和政治的权益。新修改的宪法写进保障人权和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就是最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