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时下“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在一些政府领导的脑子里依然根深蒂固,以至于许多行政诉讼案件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而靠异地交叉审理的方式,确能从某种程度上保证政府的“败诉率”接近其真实水平,因为这样把案子挪出了作为被告的地方领导的“势力范围”,即使其想施压或干预,也往往鞭长莫及了。但这种审理方式在给被告政府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作为原告的百姓增添了不少“麻烦”。因为程序的变更,使得打官司的百姓不得不来回奔波,尽管为赢得官司的百姓不嫌其烦甚至还“满心喜悦”,但这些“麻烦”毕竟是法律体制缺陷带给他们的“副产品”,或者说是本不该其支付的“额外”的司法成本。只不过是与能尽量避免败诉风险或正义得到伸张的结果相比,支付这些“额外”的司法成本显得分外值得或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罢了。
宪法规定,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一旦当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时,司法活动就会受到牵制,并导致其丧失中立、公正的立场,这本身就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而异地交叉审理方式作为一种现行审判体制外的“创新”,还分明折射出行政机关对司法实施违法干预的严重性,同时也是司法审判面对行政干预而被动“撤离”的无奈。更何况除了行政诉讼,其他诉讼领域的行政干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都采用异地交叉审理的方式,现实吗?如此异地交叉审理之法,能否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干预司法的痼疾,仍不免令人为之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