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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立法•机制

2004-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郝苏民 我有话说

民族文化传统中原生态的优秀部分,由于它是民族的文化记忆,是民族的自尊、自豪,是民族的灵魂、精神,因而万万不可只把它们当成“坛坛罐罐”,而忽略其内在的深远意义。它们应该被看作一个民族的独特文化,并且拿到世界上去与多民族多国别的文化进行对话和交流。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

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应该说已经谈论了不少。愈是经济全球化,就愈显示出文化多样性的合理而紧迫的需求。当今世界风起云涌,各种文化相互激荡,对于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坚守,应当被看作是全世界正义人民为对抗文化霸权主义而作出的努力。在我国,可以欣喜地看到,全国各地对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表现出了高度的重视和强烈的关注,而且在保护的行动上,那种空前的积极和主动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这种觉醒是可喜可贺的。然而,不可否认,在保护过程中也形成了某种争抢“申遗”的热点。我们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当然是好事,但应当防止的是一面“申遗”、一面搞盲目的开发性破坏。目前,自国家机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统抓此事以来,试点工作次第铺开,保护情况逐一好转,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如其中不乏有经济利益的驱动,一说“保护”便狮子大开口地要求拨款、要求扩建,不尊重当地专家意见,以“运动”式的一阵风方式对待遗产的长远保护等,这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尤其在立法上要进行前瞻性研究。

中国是世界上最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大国,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则是大国中的大事,政府不仅要对内进行56个民族、13亿民众行动的动员、协调和素质教育,还要对外为全世界人类文化做出一个文化大国应该做出的贡献。如何完成这一重大的文化任务,其中根本的一条是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立法,它是宣言,也是立场。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学者们要立即投入研究,而当务之急,就是要迅速形成一套强有力的保护机制,要具有科学发展观的导引,要有合理规划、专家指导、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真正负责任的实施保护措施,还要有专业培训等等,这些都是不能或缺的。

事实上,日本文化保护的立法已有半个多世纪,且不断完善;韩国的文化立法也在上世纪70年代开始走向正规;至于欧美各国的立法也先后有半个世纪之久。我们既是文化传统的大国,又是曾遭受文化大革命之苦的大国,在为子孙后代、为世界人类文化遗产所进行的保护工作上,国家的立法已经变得如此重要和紧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不断出台了旨在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举措,其核心是为保护濒危的活态文化遗产建立完整的社会机制。这个机制的范畴,包括了政治家、决策者和广大公众,即政府、教育机构、群众团体、地方社区等等。根据在基层的实践和调研的结果,我深深感到,要做到有序地、步步深入地将全国文化状况各不相同的各族人民动员起来,投入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行动中去,如果没有国家的统一法律、政策、各地各级政府的相应规则、制度的出台,就不会产生全体民众、各级政府自觉参与的实际效果和积极行动。因此,这样的法律、政策、规则、制度迟一天出台,就会造成一天的损失和浪费。为了我们的文化大国的尊严,为了一个文明强国的早日出现,为了中华文明古国子孙后代的优秀传统文化记忆被不断传承,我们热切期待着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早日诞生以及上下一致的社会机制早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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