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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意识的缺失

2004-05-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红军 我有话说

春天里,很多中小学要组织学生春游。春游前,一些学校让学生带一纸协议要求家长签字。协议内容是: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老师管理而出现意外,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此次春游活动。

学校的这种“安全协议”,说穿了是一种置学生、家长权益

于不顾的“单边协议”,是校方的一?情愿,是不平等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种以春游安全为由签下的所谓的“安全协议”,实质是在转嫁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显示了校方责任意识的缺失。

“安全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家长们对此没有商量的余地,为了孩子们增长见识,很多家长只能违心地签字,这实际上这并不是家长们的真实意愿。这种“安全协议”是一方在推卸责任,而加重另一方的责任。从法律上说,这样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学校组织春游活动,是学校正常活动的延伸,春游时发生伤害事故,校方仍难逃脱责任,一纸“安全协议”是免除不了责任的,这一点学校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是现代教育的一项内容,它对开阔学生视野,让学生多多接触大自然有极大的好处。在春游中加强管理,是学校正常管理和教育的一部分。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执行法律义务,强制执行法律义务是不能轻易转嫁的。

或许,学校制定和出台这样的“安全协议”的初衷是善意的,意在加强管理,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但这种做法却侵犯了家长的权益。学校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上,除了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外,还要把自己的责任落实到位,担负起监护责任和义务。

这样做,既体现了校方责任的到位,也能得到家长们的理解和配合,才符合情理与法理。

(作者系山东省《联合日报》副刊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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