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治国是思想性与制度性因素的结合。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思想性的因素居于主导地位。而思想性的因素仅解决了理念层面的问题,无法实现对社会的直接性的有效治理。与之相反,法治的运行是动态的,依法治省则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思想的基础上对法治思想及原则的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依
依法治省在实践的意义上可以基于示范效应而起到完善法治之功能。依法治省的运行路径并不总是基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而被动性地实施,由于省域社会生活易于被灵活性调整,因此在坚持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创新的基础上为依法治国的完善起到示范性作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特区的法治建设就是示范作用发挥的典型代表。依法治省面对的是最为普通的民众,因此也可以通过促成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地方保护主义是当前依法治省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依法治省不是抛开国家的意义而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画地为牢,对依法治省中“法”的理解应该是此法非“省法”,而是“国家的法律”。但在依法治省的实践中,这一思想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突出表现就是依法治省成为一种口号,背后是地方保护主义。值得重视的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被隐藏在“法治”这样一种话语的背后,因而造成的负面影响会非常之大。地方保护在依法治省的各个环节都有较为明显的体现。如立法方面表现为超出立法权限,导致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形成效力上的冲突;以地方需要为优先考虑而忽略立法的科学性(价值性),使得法治变成生硬的规则治理,而不是一种良法之治;为了追赶某种时尚,地方立法盲目立项,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国家法律的地方化之上,乐于为国家法律制定实施细则,造成地方立法缺乏针对性,使得依法治省思想的提出变成了一个空洞的口号。又如行政方面表现在对行政权力的错误理解上,具体地讲,对行政权力进行机械性而非现代性的理解,仍然把行政权力视为社会生活的核心;对行政权力进行人情化而非人性化的理解,把行政权力视为可供随意运用的工具;对行政权力进行人治化而非法治化的理解,在处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时,仍然没有树立民事权利优位的私法思维,把行政权力的刚性无限夸大。
二
法治的要素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去研讨,但核心的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法治工具性要素的法律,另一个是作为法治作用对象性要素的社会。二者的共同性在于都属于比较典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统一的范畴,为依法治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社会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因此法律的特色在于对调整对象的针对性。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规则在全国范围内效力的一致性。从现代立法技术的发达程度观之,委托立法理论的广泛采取、一般条款的统领性应用、道德性原理的法律化等都是对法律适应性、包容性的最好阐释。依法治国不意味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解决所有问题,在坚持基本性法律在国家范围内一体遵行的前提下,保持省域范围内立法的独立存在,无疑是解决法律一般性与特殊性矛盾的妥善办法。社会是地域、政治状态、经济状况及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不同时空状态下的社会状况是不同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性工程,对不同的社会状态理应采取不尽相同的程式与规则。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但其运行模式却不是整齐划一的,各省可以结合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历史传统,形成有地域特色的法治运行模式。依法治省的目标或存在价值在于追求一种效应,一种坚持法治原则基础上的因地制宜的发展效应。与依法治国相比,依法治省更应该因地制宜。因地制宜应该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依法治省依存的背景上要因地制宜,省与省之间的历史状况、省情各有不同,各省社会发展的重点也不尽一致,因此存在着特有的发展个性。依法治省就应该重点围绕发展个性进行。第二个层面是依法治省的步骤在省与省之间不应该采取划一的操作模式、保持一致性的发展速率,而要因地制宜地有所侧重。
三
在处理依法治省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时,要充分认识到双方在各自层面上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不同,不能仅仅把依法治省当作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那样会减弱依法治省存在的意义。对于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什么,人们有不同的认识,认为立法问题是核心问题者有之,认为依法行政是核心者有之,认为司法是核心者有之,其中以认为司法是核心者为主流观点。我们认为,在坚持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司法问题的同时,应该明确依法治省的核心在于地方立法及依法行政。司法属于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由于国家权力结构等因素出现了司法受制于地方权力的影响,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诱惑而出现司法偏离轨道的情形,但司法独立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的共识,也成为今后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因此,司法将因国家层面的改革而与省域治理相脱离,不再成为依法治省的重要问题。
依法治省中的立法主要是解决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及价值性问题。基于对法治单向度的理解(把法治单纯地理解为“有法可依”),地方立法一直受到省域范围内的广泛重视,各省均对地方立法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尽管受到与国家法律效力、体系保持一致等来自法律内部结构的要求,以及立法监督机制等来自法律外部条件的约束,地方立法在质量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简单地对国家法律、法规作具体化者有之,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效力冲突者有之。如果这样为地方立法定位,则丧失了依法治省的理性精髓。依法行政问题对于依法治省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方面是因为省域范围内的依法行政要直接去处理非常具体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层面上设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这里要被具体地确定下来,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合理性问题;另一方面省域范围内的主体――作为最基层的主体,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权利意识较弱,而行政权力需要以公民权利去制约,制约因素越弱,行政权力的刚性就会越强。因此对于依法治省而言,依法行政即依法限制行政权力的问题更为突出。(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