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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欲毁约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

2004-05-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高建进 我有话说
本报讯 为规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诚信行为,福建师范大学日前出台一则新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想另谋“高就”的,必须从原签约单位开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否则学校将不再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审核签章。业界认为,福建师大这一新措施,将有效制约毕业生“单方
撕约”的轻率行为。

毕业生单方面撕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困扰用人单位的“老大难”问题,对高校的信誉也带来负面影响。有一些毕业生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最后再“择优录取”,由此每年这个时候毕业生都会出现毁约现象。据福建海峡人才市场相关人士介绍,当前毕业生违约率已达5%至10%左右,而这给已经付出先期成本的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急缺人才的岗位不得不空置。

福建师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林处长认为,毕业生要认真慎重对待自己的选择,为自己作出的决定负责。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那就表明供需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认同对方,愿意接纳对方。学校出台这则措施,在给用人单位带来安全感的同时,实际上也保护了毕业生的可持续利益,维护了学校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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