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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短信公害服务商有责

2004-05-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易志斌 我有话说

短信给亿万群众的通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据统计,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天发送的手机短信超过3亿条。然而,与此同时,短信的消极因素也在增长,如果掉以轻心,甚至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新的公害。

据有关专栏的“手机短信问题调查”显示,85.8%参加调查者曾收到过广告短信,其中包括虚假短信广告;37.1%的人收

到过谣言;69.8%的人收到过无聊信息;39.9%的人收到过骚扰性短信;33.4%的人收到过黄色短信;45.7%的人收到过其他不良信息。由此可见,短信公害的影响面已非常广泛。

电信和网络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有害短信的生成与发送,可以有效地遏制短信公害的泛滥。

所有的手机短信都是通过基础移动电信平台或互联网络平台发送的,属于《电信条例》调整的范围。《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一规定为电信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虽然要求电信和网络服务商对全部短信的内容都一一翻译、过滤,技术上有一定难度,也难免会影响到服务商的经济利益,但相比之下,社会效益更为重要。电信和网络服务商应当强化技术手段,依法对明显违法的短信息加强过滤删除手段,不能只顾短信业务的发展,而疏于过滤明显违法的短信息,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害短信虽小,其社会危害性却不容忽视。为净化我国短信空间,服务商负起社会责任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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