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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考试违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

2004-05-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晏扬 我有话说

为了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教育部日前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将首次在即将举行的2004年高考中使用。

众所周知,各种全国性统一考试(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长期以

来缺少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不仅造成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尺度不一、随意性较大,无法做到公平公正,而且使得被处罚者难以心服口服,近年来由考试处罚引起的矛盾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通读《办法》全文,其中有两个“亮点”特别引人注目,值得一议。

一是《办法》将考试违规行为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大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违纪”情节较“作弊”要轻得多,因而处罚力度也轻得多(如规定取消“违纪”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而作弊考生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均无效等)。而以往各类考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大多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不管考生的违规情节是轻是重,都一概以作弊论处,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与考生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违规情节和性质完全不同,却往往给予同等的处罚,这对于受罚考生显然是不公平的。《办法》区分不同的违规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是处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不仅更加合情合理,而且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是《办法》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分为“违纪”和“作弊”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以往各类考试的纪律规定,大多只是针对考生,而较少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不少见,而且由于他们身份特殊,其违规更方便、更具有隐蔽性。和单个考生违规相比,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影响面更大、性质更恶劣,并可能伴随着钱权交易、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响考生及社会对考试公平公正的信心。单方面约束考生的行为而不约束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无法真正杜绝考试违规现象,只有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予以严惩,才能保证他们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职尽责地约束考生的行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当然,教育部出台的这个《办法》,所针对的只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各地方组织的各类考试,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日常组织的考试,如何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有待于各地方、各学校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各地、各校在出台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时,同样应该坚持这样两个“原则”:考生违规情节不同应给予不同处罚;在约束考生行为的同时,应严格约束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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