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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拿回扣为何不定罪

2004-05-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蒋晨 我有话说

据报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事发,目前仅到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缴回扣的医生就有40多人,上缴总额超过100万元。但当地检察机关表示,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器械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真是让人觉得惊讶,如此收受回扣还无法定罪?究竟是真没罪,还是假没罪;究竟是没法可

依,还是有法不依呢?其实只要仔细去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能从中找到为这些收受回扣的医生定罪的依据。

假如收受回扣的医生所在医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假如收受回扣的医生的医院属于民营或其他所有制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无论属于什么体制的医院,医生收受回扣当属违法行为,数额巨大的应该判刑定罪。而瑞安检察机关的做法可谓是有法不依。

医生收受回扣或者红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无论是药品回扣还是直接收病人家属的红包,最终吃亏的都是群众。日前,为了切实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卫生部出台规定,严厉查处医疗从业人员收受回扣(包括红包)。然而,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瑞安市医生拿巨额回扣却没有定罪查处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我认为,整顿医疗作风,保护群众利益,最好的措施就是让法律法规得到认真落实,而不能让那种有法不依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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