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打开电视,不仅有几十个频道可供选择,节目更是花样翻新,令人眼花缭乱。许多广告也创意独特,受到孩子们的喜爱。但仔细看看,发现在电视荧屏里,仍然隐藏着诸多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
笔者七岁的小侄子,原本很听话,很讲礼貌
笔者还发现了两个误导孩子的广告,一个画面上出现了一位语文老师问:思念是什么?有孩子答:思念是××牌汤圆,接着画面上出现了该汤圆产品的形象。另一个广告画面是在数学课上,老师问:七加一等于几,下面的孩子居然异口同声地答道:等于电话号码升8位,接着出现了某地电话号码升8位的提示。这样的广告不仅将培养人才的课堂变成了推销商品的市场,还容易让孩子对所学的知识产生混淆,非常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一天,笔者偶然看到了某电视台办的“开心”节目,几个孩子登台竞相角逐“孩子王”大奖。一个天真活泼的小女孩看来是有备而来,上台后大念一通广告词,什么“××酒”、“××胶囊以内养外”,下面一句实在语出惊人,“××口服液,叫我更有女人味”,主持人迫不急待地抢过话筒,喜笑颜开地拍拍小女孩的头,连说:“聪明、聪明,再来一个!”同样是在这个节目中,最受欢迎,笑声最多的当属孩子们(最好是男女搭配)高唱《心太软》等情歌,或是留个鸡窝般发型,涂着蓝、绿口红,脸上擦满银粉,跳什么《饿狼传说》,唱得越露骨、跳得越疯狂越受欢迎。
还有某“快乐”节目在这方面也叫人大失所望,在一所幼儿园里,我们的主持人饶有兴致地问孩子们:“什么叫老公”,“什么叫老婆”,“你想找谁作你的男朋友”,当得到孩子们的回答后,这位主持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微笑,还不时为孩子们指点迷津,告诉男孩子:“要长得更强壮,要敢于英雄救美,这样才会赢得女孩子们的喜欢。”
而在某些电视台办的搞对象的节目上,主持人似乎忘了这属于不适合儿童的东西,总喜欢将话筒递到孩子们的面前,听听他们的意见,小孩们也不辜负他们的好意,一把抢过话筒:我喜欢3号阿姨,我要她当我的舅妈。而坐在电视机前的孩子也不安分,手舞足蹈地将节目看完,还一个劲地议论:女3号应该配男4号,男才女貌!笔者邻家的小女孩,仅仅9岁,已和同学们在班上搞起了玫瑰派对。
对这些不宜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东西,我们的电视人却在乐此不疲,把孩子往不健康的道路上引诱。某些导演为达到提高收视率的目的,还会暗示乃至怂恿孩子们去表演一些成人化的节目。参加节目的这些孩子的家长也许认为,自己的孩子上了电视,出尽风头,实在是好事一桩。可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此与青少年形象格格不入的节目,会给孩子们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北路朱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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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中也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中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恰当的艺术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避免怪诞、离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广告创意;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通过实施“建设工程”、“净化工程”、“防护工程”和“督察工程”,使广播影视成为未成年人开拓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要清除广播影视节目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思想、行为、语言、形象等内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绿色文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