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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推行“生态危害官员问责制”

2004-06-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杨振华 记者 叶辉 我有话说

本报长兴6月9日电 浙江省长兴县副县长沈佳明今天在该县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该县将实行生态危害官员问责制。

位于浙江省北部,与苏、皖两省接壤的长兴县,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生态环境的隐忧也随之显现,县里面临两难境地 经济不发展,群众不满意;经济发展了,环境却破坏了,群众还是不满意。该县领导意识

到,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建设生态经济体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长兴县委、县政府领导清醒地意识到,造成环境隐忧的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乡镇从部门利益出发,只顾眼前的短期经济效益,缺乏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在官员考核体系中,片面强调GDP增长指标,从而导致GDP和环境损害同增长。环保工作好不好,重点在干部,关键在制度。6月8日,该县召开生态县建设动员大会,该县主要领导与各乡镇签订了一份特殊的责任书。责任书把有关生态县建设的36个指标全部量化,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指标,一旦环保指标超过了底线,县委、县政府将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同日,《长兴县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各乡镇守土有责,党政一把手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县委、县政府将对未能及时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的乡镇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办法》同时要求计经、工商、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如这些部门明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审批而擅自为其办理有关审批、审核、验收、登记等手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受到处罚。长兴县环保局长说,这一“官员问责”办法出台后,不仅加强了官员的环保意识,也改变了以往环保局一家单打独斗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局面,政府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都参与到了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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