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吸收各地法院实践经验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该意见稿共28条,涵盖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动产查封、扣押的方法;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了12种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大都是单位和个人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基本财产。包括:(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六)祭祀、礼拜用品;(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十)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十一)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如果国家机关应当清偿的债务列有预算项目的,可以执行其财政性资金;(十二)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