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生命伦理的三项任务

2004-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宗良 我有话说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手段、设备的更新,在与人的生命活动各阶段密切相关的医疗实践中,伦理、社会、法律等问题层出不穷,如“试管胚胎”养育的婴儿长大后寻找生父的权利问题,其它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后代是否享有各种相关权利的问题,脑死亡条例的制订及实施问题,安乐死与临终关

怀问题等等,许多仍是争论不休,悬而未决。近几年,与人类基因组研究相关联的疾病治疗、遗传服务、克隆人以及各种人体实验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更是引起全球的关注。生命科学的进展,生物技术的应用,不仅向人类展现了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伦理难题。这些难题有错综复杂的因素,从深处讲,意味着有关生命的传统思想、观念、规范、习俗正在不断受到生物医学技术的冲击与挑战,这里的“传统”不只是指沿革已久的历史性观念,而且还包括某些新技术诞生以来的一些价值认识与伦理规范,这些价值认识并不充分,伦理规范并不完善,随着事态的发展,情境的变化,内在的隐性问题会逐步显露出来。

有些人认为,生命伦理和其他具体领域的伦理一样,属应用伦理学范畴,因此只要把一般伦理学的原理拿来运用到生命领域就行了。事实上,生命伦理远非如此简单,面对错综复杂的相关问题,生命伦理不仅需要伦理原理的指导,而且还要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和切合实际的伦理分析、判断、评价,甚至还需要对伦理原理本身作深刻的反思与研究,以期获得伦理应对的正确而强有力的支撑。简言之,生命伦理大致有三项任务:

从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的层面,借助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知识,去思考和探寻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以此作为指导性的原理,为提出和制定原则、准则、法规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石。

通常人们谈及生命伦理的研究时,往往把道义论或功利论作为其理论基石,以此为原点再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这似乎简便易行,但对于日益复杂的伦理问题可能尚嫌不足。这是因为,道义论和功利论两者各有缺陷:前者通常不考虑价值,不计较行为后果,如果将它绝对化,其原则就容易流于空泛,而且会忽视其中价值内涵的实际变化;后者正好相反,强调价值与行为后果,但如果一味重视具体的功利性,很可能失去道德规范的意义,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最终导致重大价值理念的丧失。正因为这样,在如今的生命伦理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中,人们时常会把道义论与功利论相结合,例如,在临床医疗活动中,既十分强调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尽其所能去抢救病人;又会考虑对具体病人救治的实际效果,从对象的生命质量以及卫生资源的经济成本去作出衡量。这两者有时可以相容而兼顾,有时又似乎很难两全。当出现这种现象时,很有必要去寻求两种理论或原则的契合点,有时甚至可以把这类属于规范伦理的理论进一步提升到一般(元)伦理的层面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其中包括澄清含义模糊的概念与观念,理出冲突的价值根源,进而寻求某种价值共识,达到某个道德标准的坚实基点。换言之,不能满足于以现成的道德理论、原则去对现实作思考,还要因现实的变化与复杂性不时地回过头去对既定的道德理论、原则进行思考,生命伦理经常性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善于交叉地作“道德思考”和“思考道德”。

生命伦理研究主要是针对生命领域的伦理问题,当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联手,试图干预、改造人的生命基本结构,控制人的生命活动甚至生与死的时候,实际上其引发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道义和功利的伦理范畴,而进入了生命哲学的领域。这里讲的生命哲学主要是指从终极意义上探讨人的生命、生命存在的意义、生命的价值、生命的本质、人的生命与非人的生命以及与自然的关系等理论。由生命伦理进入生命哲学,大致需要加以思考和解答的问题有如下一些:①如何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与生命价值;②应遵循怎样的规律去改变和改善人类自身;③生命、疾病、健康观念的再探讨;④生与死的权利问题;⑤身与心、形与神的统一问题等等。这其中每一个问题的深入思考,无疑对解答当今的生命伦理问题,指导制定切合实际的伦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在确定生命伦理的重要原则之前,寻求和确立带有根本性乃至终极性的价值理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有人可能认为,在当今多元文化价值的世界上,哪里能找到带有普遍意义的共同价值理念?其实不然。虽然要找出完全一致的价值共识不太可能,但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和交流,当今人类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广泛而频繁的交往,本身就说明了人类具有某种共同的价值理念或价值诉求。历史上不同的文化中,存在着相似的道德训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怎样待人。今天,在世界各国,“以人为本”的观念似乎也是极为普遍的认识。但我们还可以追问:为什么要“以人为本”?这就涉及到了终极性的价值理念。除了以人类的历史事实和经验教训对此问题论证外,还可以从思想家们睿智的理论概括中去找答案,例如,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命题就是很好的答案,人永远以自身为目的而生存、活动着,个人如此,整个人类亦如此。把人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抹煞或无视人是目的,显然是违反根本的价值理念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的。“人是目的”这样的命题,在今天比之康德时期会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人的平等、人格的尊严、追求完善与发展潜能等。不管怎样,它既是人们必须恪守的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又是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终极意义,同时,它还可以诠释道义论和功利论等道德理论。在生命伦理学上,以此作为理论基石可以合乎逻辑地引伸出关于“人的尊严”和“社会公益”的两个重大原则。

提出并确立若干具有广泛适应性、合理性和规范意义的重要伦理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和生命伦理原理,又确实起到伦理规范的作用。

伦理理念也好,伦理原理也好,主要是提供观念与方法论的指导,并不能直接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要解决伦理问题,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确立起一些适应性较广泛、具有合理性并有规范意义的道德原则,尽管这些道德原则不可能直接解决具体的道德问题,不可能替代具体行为、事件的道德评价、判断与取舍,但是却可以起到准绳与规范的作用,理念、原理的精神实质能藉此得到表达和体现。

道德规范必须十分注重合理性,以构筑起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核心原则和起码的底线准则。这些原则与准则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人们需求与认知水平的提高而做出相应的变动,或重新予以诠释,从而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状况并带有导向性。

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应显示出道德的力量。这种道德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事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的平衡,道德规范的广泛性就寓于此合理性之中。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为广泛人群接纳的层面,提升人群道德水准的层面。这就是说,合理性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导向性。缺乏现实性,道德原则就没有根基;只有现实性而缺乏导向性,道德原则就失去了培育人们道德精神的重要功能。

半个多世纪来,生命伦理正是在总结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纳粹医生以科学研究为幌子残酷迫害犹太人的惨痛教训,结合医学实践和科学实验的实际状况,以根本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制定了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公正公益的原则。这些原则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伦理合理性,因而为众多的伦理工作者、科学研究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所接受。

依据伦理原理与原则,对具体情境中的各类社会伦理问题进行辨析,作出伦理评价、判断和抉择。

在生物医学的研究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伦理困境,从重大的热点问题如克隆人、安乐死、基因遗传服务、脑死亡条例制订,直至具体的行为与案例,如面对身患不治之症的危重病人应竭尽全力抢救还是放弃治疗,诸如此类的难题,都需要进行伦理的分析,作出伦理的判断,提供伦理的依据,找出合乎伦理的解决办法与途径。概言之,需要进行切实的伦理辨析。

伦理辨析也是生命伦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只要事涉生命伦理,都需要学习和掌握伦理辨析。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辨析是生命伦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仅仅了解若干有关的伦理原则就自然具备的,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技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在掌握伦理原理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通过逻辑的条分缕析,结合各种知识的运用,去作出灵活、准确的伦理判断和抉择。近年来国际上十分盛行生命伦理培训,国内现在也开始展开这样的培训。

需要指出的是,伦理辨析不是万能的,不要奢望通过伦理辨析就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但伦理辨析的确是增进人们应对现实社会日益复杂的局面的一种颇有意义和成效的方式,尤其是在当今科技的力量越来越强大,科技应用的效应越来越突出的情形下,在对科技作出技术性评估之时往往还需要进行伦理上的评价。因而具备伦理辨析的能力,无疑是有助于应对这些现实挑战的。

总之,所谓生命伦理的三项任务,实际上是强调在根本价值理念的统摄下,将一般伦理、规范伦理和境遇伦理三者有机地协调与整合。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达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的目的。(作者为复旦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教授)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