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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市场信用建设

2004-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澜涛 我有话说

马克思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这也是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信用与利益,并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前提。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存在着较严重的信用秩序混乱现象,仅就人的主观方面分析,主要是对信用和利益存有一些误解。为了更好地建设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很有必要对这方面问题进行深究和说明。

首先,应加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建设。本来我国并不缺乏信用文化,但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与“利”是势不两立的。历史上,信用是属于“义”的范畴。按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界定和要求,信用与利益完全是脱节的,两者是一种取与舍的矛盾关系。而且传统的信用文化主要是倾向于人伦和政治方面,对“利”是不屑一顾的,因而导致在经济领域中信用几乎成为空白;同时,由于寻利的经济主体缺少信用意识,其活动没有“义”或信用的支撑和规范,从而使人的理性非常容易被利益所扭曲,产生不讲信用和规则、不择手段地损人利己及极端自私自利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就是塑造诚实守信的经济人格。在市场经济中,首先肯定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同时还必须确立起社会是每个个人利益共同体的理念。人与人之间不仅是利益的竞争关系,更是相互协同和依赖关系。因此,健康完整的经济人格是“义利并重”,即通过信用去实现利益。

其次,应纠正对“经济人”的偏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难免存有一定的偏差,最典型的是对“经济人”的理解。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是“经济人”理性地去追逐个人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各自在市场上寻利而展开的,因而只是利益竞争关系。出于利益竞争的需要,“经济人”必须奉行“弱肉强食”的原则。其实,“经济人”的最早提出者亚当・斯密从来就认为“经济人”是性本善的,人不但有追求利益的欲望,同时还有正义和仁慈的品德。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利益。但人是以其性善为前提来进行交换的,即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人与人之间首先要有互信,然后才可能实现互利,从而形成一种平等互信互利的关系。商品交换者有所得必定有所失,或有所失方能有所得。这就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规则。商业的信用就是人们自觉承认并自愿遵守平等互信互利规则的表现。同时,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市场必然产生竞争。于是,为了使竞争不至于搞垮整个市场,一切竞争者就必须平等、互信和互利。也只有这样,竞争才具有经济意义。因此,市场竞争不应该是对人的善性的价值否定,而只是市场寻利人理性的智慧、技能和运气的对比与较量。但它有一条底线,即必须遵守平等互信互利规则和法律,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理性不仅指计算和竞争,还要包括诚实守信。

再次,应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一般经济学讲市场机制时只提三点,即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实际上,市场经济还有第四机制――信用机制。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仅仅是靠竞争,其中信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作为基本道德因素,直接反映了个人和企业对市场经济公平、规范和公正的认同程度,是一切“经济人”最重要的理性。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把竞争与信用结合起来,建立起包括信用评价、失信惩罚、信用激励等在内的信用机制。

最后,必须重视信用意识的培育和信用文化的创新。由于我国经济信用的薄弱,因而,信用不仅是经济运行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一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结合统一的社会文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尤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信用既是制度规范,更是一种新的商业意识和人文精神。需要强调的是:经济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在这一过程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培育和信用文化的创新。因为,任何信用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土壤和社会环境,良好的信用制度要依赖于全社会充分自觉的信用意识,要以高度发展的信用文化为基础。用信用制度进行“他律”,以信用意识实现“自律”。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因此,对我国信用建设而言,更要着重于社会信用的创新,创造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社会主义内涵的新型的信用制度、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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