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同中宣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司法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20日在京举行座谈会,纪念这部法
王兆国、回良玉、司马义・艾买提、热地、乌云其木格、刘延东、阿沛・阿旺晋美、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和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赵南起等出席座谈会。
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司法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先后发言,回顾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走过的光辉历程,交流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经验和体会,并提出进一步实施这部法律的打算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在讲话中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基本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
司马义・艾买提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年来,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保证我国的民族工作依法开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司马义・艾买提指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为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认真做好今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就要在思想认识上提高,进一步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配套措施上跟进,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在重要环节上加强,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带头作用;在监督机制上强化,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这部法律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多吉才让主持,中央国家机关41个部门的负责同志,5个自治区、8个辖有自治州的省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老民族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