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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治理忌入怪圈

2004-06-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唐茂 华陈丹 我有话说

不少城市近来房价飙升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温州炒房团”成为众矢之的,媒体、政府乃至城市居民似乎都找到了房价飙升的“罪魁祸首”。但事实上,将一个如此广泛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归咎于一个单一的市场主体是有失公允的。

价格的上涨无非是供给与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从目前的宏观大环境来看,主要

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助长了房市需求,这也是房价飙升的内在原因。一是城市化高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我国正步入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轨道,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年提高将近一个百分点,到2010年将达到40%―42%,城市人口膨胀是显而易见的。二是城市体系构成畸形,等级差别巨大。长期以来,我国大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较快,中等城市发展缓慢,从而形成了典型的两头大、中间小的“纺锤状”结构,大量人口涌入大城市,无形中增加了大城市的人口压力。三是经济快速发展,中等收入阶层扩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对民营经济合法地位的进一步确认,我国中等收入阶层迅速扩大,他们将是房产消费的主要源泉。与此同时,各地政府“经营城市”也拉动了房价。随着“经营城市”理念的深入,各地政府都看到垄断资源――土地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并不遗余力地促进地皮价格上涨。地价不断上涨推动了房产成本的增加。同时建立在土地供应不足基础上的房产供给减少,加之各大城市拆迁力度很大,住房需求增大,这些综合因素决定了房价上升。当然,“温州炒房团”的运作也推动了房价上扬。但必须明确,炒房合理合法,政府无权干预。炒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趋利行为,而且也顺应了地方政府及房产商的意图,一拍即合。有学者将温州炒房团的行为与股票市场炒作相类比,是有失偏颇的,其关键在于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同:股票投机主要有庄家操纵和内幕交易两种,它们往往具备内幕信息或者足够强大的资金流,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可以攫取散户和其他人的利益;而炒房行为中的炒房团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集体购房必须负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及政府调控行为的影响。

尽管炒房不是房价飙升的主要原因,但一些地方地府还是不遗余力地遏制炒房,走计划经济的老路。比如,4月1日南京正式实施《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期房限转。对此,笔者是坚决反对的。再如,南京、杭州等地政府出台保护性政策,在二手房转让时征收20%的所得税。如此过多地以行政手段介入市场,打压民间投资,是值得商榷的。

炒房治理切忌成为政府行政权力循环扩张的借口。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正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到依法行政,服务于民。针对市场的问题不用市场的手段解决,而采取一些非市场的行政手段,必然引发政府权力的进一步循环扩张。不可否认,炒房行为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有必要规制,但绝不是政府动辄封杀,剥夺正常的市场权力。投资者购房属于市场行为,政府无权干预,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政府所能做的是尊重市场,理性引导。

对房产转让收取所得税不应殃及无辜,更不能成为政府攫取利益的手段。针对收取所得税的行为,需要反思其合法性。治乱减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其宗旨就是要减少不合理收费。不知道这种貌似治理炒房的“善举”为政府创收是否合理?据有关报道,杭州20%的税收往往转嫁到了买房者身上,并没有遏制炒房。可以预见,这只会殃及无辜者利益及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政府首先要做的不是对“炒房”叫停,而是要对自己的“善举”叫停。

一定程度的投资性购房是有益的,是市场的润滑剂,但也有个“度”的问题。过度的炒房必然助长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应予以规范。当然,现在对于“温州炒房团”炒房是否达到了这个“度”,还有待进一步探究。笔者坚决反对期房限转政策。政策制定是否合理的关键在于其是在打压或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还是规范市场秩序。毫无疑问,期房限转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倒退。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为避免部分人钻制度的空子,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关键在于不要引起新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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