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7日电
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阐明观点,并希望电信卡余额归属问题早日解决。
据悉,中消协去年7月就电信卡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的条款进行过点评,但至今退还卡内余额的阻力依然很大。中
消协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
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持卡消费者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若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精神进行解释,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