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日电国家环保总局宣布:从今天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18352.2,下简称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
的公告》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下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的申报和核准。与此同时,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提前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明确规定了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截至目前,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已达8953个,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的能力。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3年3月提前实施了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