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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盛世学术研讨会”综述

2004-07-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家洲 我有话说

由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汉唐研究中心主办的“汉唐盛世学术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九十余位来自全国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汉唐史专家参加了会议,并提交了四十多篇论文。会议以“汉唐盛世”为主题,与会者围绕着汉唐时期的政治与制度、简牍与法律文化、宗教与祭祀、社会生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与会学者认为,以往史学界重视断代史的研究,自然有其必要性,并且已取得若干重要成就;今后的史学研究应多注意突破“断代为史”的局限,以“会通意识”为出发点,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对汉唐文化及其历史定位做出宏观的、综合的剖析与评判。有的学者对汉唐明三代的发展脉络和历史特点加以分析比较,提出了“三级跳”的中国古史发展观,与此前人们耳熟能详的“螺旋式上升”说,在历史观念上存在着很大不同,引起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会学者呼吁应该重视对“盛世”的研究。有学者指出,以往的研究视野,往往较多地放在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秩序剧烈动荡的历史时期,相对来说,对太平盛世的研究比较薄弱。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因为盛世无疑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多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很多方面更加具有切实的现实借鉴作用。与会学者还指出,研究“盛世”尤其需要全面地、辨证地看问题,歌功颂德与我们研究盛世的初衷无关。历史上多次形成的所谓“盛世”,常常是执行比较合理的政治原则,成功地调节阶级关系,完善社会秩序,而终于得以实现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考察涉及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有关现象,应当穿破表征透视其真质。正如鲁迅所说,古来帝王们炫示“盛世”的种种政治宣传,其实往往是“黑暗的装饰”。李贽《史纲评要》卷一八批评唐太宗“有沽名之念”,“好名之心”,即指出其政治行为有表演的性质。这是我们在讨论历史上的“盛世”时应当注意的。也有学者从“诽谤”之法入手,具体分析了汉武帝“盛世”的政治黑暗。指出汉武帝时期的“诽谤”法,较之秦始皇时代更为变本加厉,主要表现在“腹诽”之罪的出现。它导致执法的随意性空前增加,为枉法杀人开启了方便之门。推而广之,在研究古代社会所有的“盛世”时,崇尚人文精神的历史学家都不应该漠视对专制主义的批判。

利用新材料,探索新问题,凸现创新意识,成为这次会议的重要特点之一。近年间新出土的汉代简牍材料,为讨论相关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围绕汉简的释读以及汉代的法律、军事等问题的研究,此次会议收到了十篇论文,形成了较为集中的议题。有学者对“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进行了富有新意的探索,认为从先秦经由秦汉到曹魏,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从《具律》到《刑名律》,是这一法典体系演变的一个具体表现。有的学者以新见史料及传世文献为据,集中对汉代的“民法形态”展开讨论。指出自魏新律以后,中国古代律典的刑法性质陡然明朗化,经泰始律至唐律,最终完成了其单一刑法典的过程。但就汉律而言,其性质并非单一。汉律令当然可视为民事立法的重要载体。与此同时,来自礼与习惯的力量也具有与律令相同的约束功效。从判决结果看,决狱自然是各种刑罚,而决讼则以返还、赔偿为多见,还不能断言用刑罚手段处理民事纠纷。总之,在魏晋律令功能分离之前,汉律的内容涉及诸端,体系亦非单一,反映了较丰富的形态。此外,学者还分别就汉代的系囚、刑徒、减罪与赎罪、汉简警檄与汉代边防的快速反映机制等专题展开了讨论。

开拓研究空间,关注对原有重大学术问题的深层发掘,力求推陈出新,同样是这次会议的重大收获。与会学者对“汉唐臣僚上奏制度”、“隋唐嬗代之际官吏士人群体走向”、“唐代行政职权的程序保障与行政责任的连带分担”、“唐宋宰相裁决政务文书的演变”以及“唐代安西四镇弃置辩论分析”等问题,都展开了富有新意的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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