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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陷入尴尬

2004-07-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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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福州海关从马尾口岸出口渠道查获了7000多个涉嫌侵犯“TAM”商标权的轴承。由于“TAM”商标权利人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福州海关当即将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但在规定期限内,该权利人一直未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近日,福州海关不得不依据《知

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该批侵权轴承放行。

据福州海关法规处人士介绍,在海关查办的侵权案件中,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同时又影响了货物通关效率,并耗费了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

据了解,自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海关一直致力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今年1 6月份,福州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25起,总案值约达140万元,涉及“ROLEX”、“OMEGA”、“Dior”、“Swatch”、“ADIDAS”、“Christian Dior”、“NIKE”、“鹭牌”、“白鸽”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商标。而在这25起侵权案中,就有7起由于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而使得海关不得不将扣留的涉嫌侵权的货物重新放行。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本应受到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但事实却为何差强人意呢?

据调查发现,造成权利人消极配合的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如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既无依据,又增加了海关工作量,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间,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二是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证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三是一些权利人认为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行为,对企业产生的效益不大,因而对海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消极应付或拒不回应。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提交担保金,一些被侵权企业认为此举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流转,因此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嫌疑货物情况通知时,既不愿向海关提交担保金及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也不明确表示放弃保护或是向总署申请撤销备案,使得海关只能等到权利人超期未予回复后只能放行有关货物。还有的则是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要求都非常迫切,但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福州海关表示,这些消极作法不仅影响了海关的正常通关效率,产生不必要的滞港费用,而且极大浪费海关执法成本,增加了海关执法诉讼风险,使海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而相关人士更认为,一些被侵权的企业对“李鬼”们熟视无睹,不但使自己蒙受损失,而且变相纵容了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有关方面呼吁,相关企业应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海关履行自身的正当权利,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本报记者高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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