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出于安全考虑而清理营运三轮摩托车,但这却令一批残障人士丧失了谋生工具。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一名残障者冲进主持收缴工作的副区长的办公室实施纵火,导致一死一伤。
仔细解剖这一个案例,我们会感觉随着事件的展开而陷入一种难以自拔的困境。一方面是国家的交通法规出于残障人士本人和乘车者
湖南省衡阳市清理营运三轮摩托车,这是基于安全考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项政策虽然有益于多数人的安全,但却让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的残障人士无法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这不可避免要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整合,这种重新整合也不可避免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但是,有一点要明确,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要考虑的不仅是政策本身是否有效,政策是否会产生“外部效应”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正如衡阳市清理营运三轮摩托车的举动,他给部分残障人士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的后果,这就是一种“外部不经济”。在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时,不仅要考虑政策的收益,也要对政策进行成本分析,把政策实施后的这种“副作用”内化到制度设计中去,通过制度设计来弥补这一缺陷。
面对政策实施中障碍,所要做的不是以暴制暴,用强制性的力量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这只会恰得其反,最终发生诸如“纵火”这样的悲剧。政府部门应该为所制定的政策所产生的“副作用”负责,把这种外部不经济考虑放进制度的设计中,通过“补偿原则”,以使残障人士的生活至少保持原有的水平。
其实,反思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大多数都能从这个框架中找到答案。政府以合法的政策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时,为了节约行政费用和提高行政效率,往往以强制的手段来达到目标。虽然强制也是一种重要手段,但更多时候,通过“制度跟进”来诱导公民行为的规范化比强制更为有效。反观“火烧副区长”这一案例,其所凸显出来的公共行政困境正是源于此。而所谓的“制度跟进”,正是要求在实施“清理营运三轮摩托车”这一政策时,通过其他制度的完善来补偿因为这个政策而“生活水平下降”的人群。否则的话,这项政策不但将难以为继,而且对于那些受损的残障人士而言,是另一种“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