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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收费八原则

2004-07-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确定八项清理原则。

这次清理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是:

―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系统的收费进行自查,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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