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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虚高是不争的事实

2004-07-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俊青 我有话说
房价虚高是指房产交易价格中含有大量泡沫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一种经济现象。笔者认为,那种持现今房价并无泡沫、并不虚高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非所有商品的价格都能够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有失灵的时候。

商品价格的市场化应具备流动性强、替代性强、市场买卖者众、需求

弹性大等多个条件,但住房却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从流动性看。流动性即商品的生产要素及商品本身在空间的配置上是不固定的,可流动的,其流动的轨迹方向由价格牵引。如服装、家电等商品的集散市场可以将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成衣、家用电器等商品汇集到一起、分流到各地,从而使得各种商品之间进行着充分的竞争。而房产无论是其基本生产要素――土地,还是房产本身均具有典型的不动产特征,这就决定了商品房之间的竞争为位置固定的空间竞争。也就是说,商品房只能和其邻近的商品房进行竞争,而不能将所有的房子放在一起进行竞争,是一种不完全、不充分的竞争,不完全、不充分的竞争,其价格的需求弹性通常是弱化的。从替代性看。包括可替代商品的多少和替代程度的高低。可替代商品越多,替代程度越高,需求对价格的变动就越敏感;反之亦然。其原因在于只要价格稍微提高,消费者很容易找到其他价格没有变动的替代品,因而对价格变动反应的灵敏度较大。例如,肉价格上涨,许多人就会购买鸡蛋、水产品等价格未涨或涨幅较小的替代品,结果,肉的需求量就会随价格上涨而减少很多。假如没有替代品,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则需求对价格变动的反应就不大。住宅就是一种典型的无替代的商品,道理很简单,人们总不能长期地宿在露天之中,因而其价格无论涨幅多大,其需求的下降总是有限的。从用途属性看。一般说来,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弱,反之,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强,这是由人的生理规律决定的。住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一,人可以不看电视、不抽烟、不喝酒,但不可以没有房子住。需求价格弹性弱的商品,其价格的市场化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从买卖人数看。市场均衡价格是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共同决定的,而决定需求曲线形状和位置的是所有消费者总体的行为;决定供给曲线形状和位置的是所有生产者总体的行为。市场中单个买者或卖者无法决定、影响和控制市场价格。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商品价格的市场化才有利于商品供求的均衡。而对房地产市场而言,制约房产供给的主要要素――土地由政府所完全垄断。政府在2004年以前出让土地的方式并非拍卖而主要采用的是协议方式,能够从政府手中以协议方式获取土地的不是人人有份,只能是少数房地产开发商寡头。此其一;其二,我国的社会文化传统与背景也决定了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工作、生活的空间范围将是有限的或基本固定的,这就决定了住宅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它附近的居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商品房竞争的不充分性。

从产品使用寿命看。使用寿命短的商品,如生活日用品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可以多次购买,反复使用。因而其价格的涨落可以有效地抑制、刺激对该商品的需求。但对耐用消费品而言,消费者一旦购置,在其使用寿命期内,无论价格下降多少,消费者都不会为之所动而重复购置。如洗衣机、冰箱等因价格下降一个家庭购买两台甚至更多数量的情形并不多见,住宅这种商品更是如此。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价格不必政府干预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现阶段房产价格的虚高已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第一,2003年房地产业又一次成为我国十大暴利行业之冠。一般而言,能够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通常为科技、知识含量高的高新尖端产品,但当该产品普及后,厂商只能获取平均利润。如手机在我国刚问世时,单价高达数万元之多,如今还不及当年价格的1/10。住宅简单地说是水泥、钢筋、砖瓦的结合体,其科技含量有限,根本就不算什么高科技产品,但其开发商自有资本的盈利率连续数年超过100%,排名第一。第二,房价与家庭收入之比大大超出正常值域。2003年,上海市该比率为10:1,高出4至6倍的国际标准,上海成套商品房的价格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50倍左右,这样的房价已严重超出了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三,房价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人均财富的增长速度。1997年香港的房价是上海的20倍,现在只有3倍,但香港的人均财富现在仍是上海的10倍多。即香港与上海的房价之差在迅速缩小,但人均财富之差并没有同步缩小,人均财富水平的增长低于房价的增长。这样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全国各大中城市。因此,房产这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中含有高额垄断利润,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支付能力且仍供不应求,这样的价格中含有泡沫,难道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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