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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颖告赵忠祥案发回重审

2004-07-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原文 我有话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饶颖告赵忠祥案”管辖异议作出了终审裁定,饶颖和其律师皇甫及赵忠祥代理律师王富拿到了法院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作出了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决。

早在2004年4月

15日,饶颖以人身损害和欠款纠纷案为由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忠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一万元。丰台法院受理后,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5月13日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院分别对“欠款纠纷案”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前案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案驳回异议保留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赵忠祥对于驳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的异议,并继续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而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饶颖于2003年10月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颖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北京二中院认为: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赵忠祥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丰台区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法院最后裁定,第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第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也就是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丰台区法院受理的程序不当为由,对饶颖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还得发回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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