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输血感染上艾滋病,医院该如何赔偿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为
医院不但有责任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而且还要为其继续治疗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承担治疗费用。
1995年3月14日,巩义市女青年孙某因临产入住巩义市
人民医院,手术时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其输血900毫升。但孙某出院后,身体一直不好,间断发热,全身无力,于2002年9月25日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原告HIV一1型抗体为阳性。2003年孙某将这家医院诉至法庭。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单位,为原告所输血液属自行采集,当时未领取《采供血许可证》,由于其自身存在过错,给原告的人身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并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法院判决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