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青年歌唱家宋祖英音像作品著作权纠纷,广东省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近日将太原市47家民营、个体音像经销商告上法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对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和《悉尼歌剧院个人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享有合法独家复制、
发行权。2004年4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太原迎泽桃源文化音像部、太原邮政并州路音像连锁店和山西美特好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店等47家销售音像制品的经营单位,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分别在其音像店大量出售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和《悉尼歌剧院个人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以获得非法利润。原告认为,太原市47家被告出售宋祖英音像制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发行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47家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制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制品;判令47家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5万元和2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