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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同号判决书刑期相差一年多

2004-07-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奚彬、顾埏 我有话说

同一被告、同一文号的判决书,执行机关和被告手持的版本上刑期却相差一年多,执行机关收到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上又相差6个月。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努力,终于促使作出这一混乱判决书的盐城市某县法院纠正了错误。

今年3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驻南通女子监狱检察室副主任吴云芳接到正被

保外就医的戴某来电,称其刑期已满,但监狱方却不给开具释放通知书,请检察官为其作主。吴云芳当即调取了戴某的档案查阅。戴某的判决书上写明,1999年10月18日,戴某被盐城某县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其刑期应该至2005年6月30日止。但是,经查证,戴某持有的刑事判决书中,却载明戴某在被刑拘之前已被羁押了一年三个月零九天,刑满日期自然也比狱中收留的判决书提前了一年三个月零九天,即至2004年3月21日止。

狱中保存的判决书与罪犯持有的判决书出自同一法院,使用同一法律文号,认定的是同一事实,为什么刑期竟相差一年三个月零九天 吴云芳当即将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分管副检察长张振远表示 “如果戴犯所提供的判决书是真的,那么狱方认定的刑满日期就超过了法定时限,应该立即予以纠正。”

3月30日,张振远带领驻监检察室同志驱车赶往数百公里以外的盐城市某县法院调查核实。结果查明,该县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未计算戴某被先行羁押的时间,被戴某发现并提出异议。法院承办人员重新制作了几份正确的判决书交给了当事人,但对交付给执行单位的错误判决书既未更换,也未予以纠正。不仅如此,法院有关人员在制作戴某的刑罚执行通知书时,又将判决书上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误写为8年,以致刑罚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上的刑期又相差6个月。根据检察官的要求,该县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最终作出了予以更正的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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