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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亿多元“不良”贷款是怎样被核销的

2004-07-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纪兵 邵伟 王静 我有话说
六月二十三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审计报告时指出:二○○○至二○○二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一百七十五户企业的“不良”贷款二点二一亿元――

2003年8月31日上午,两个自称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 以下简称锦州交行 的员工走进了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来此举报该行伪造法律文书、编造虚假核销手续,以核销巨额不良贷款的问题。

举报信中反映:“交通银行锦州分行风险处弄虚作假,与法院串通勾结,编造不良信贷资产核销手续。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末,交总行已批复其核销不良信贷资产2亿元……”这样的实名举报,立时引起审计署沈阳特派办领导的重视。李业林特派员指出:“如果举报情况属实,实为罕见,将是一起严重的金融违法违纪案件。”

沈阳办及时向审计署领导汇报并与金融司沟通,同样得到了金融司领导的关注。尽管这不是当年审计署的立项项目,尽管当时正是金融审计最繁忙的时候,但是,仍然同意沈阳办将正在某工商银行审计的人员调到此案的审计调查中来。

外围取证案情初露端倪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呆账的诉讼类核销,要历经追偿、诉讼、审核、核销四个环节。也就是说,银行没有追偿的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诉讼是银行行使追偿债务的重要救济手段,法院下达的企业已无资产可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是该笔贷款已成呆账的重要证据之一。据此,审计人员判断:若银行严格执行了追偿程序,那么被核销的企业应该会留有法院的诉讼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锦州金属材料总公司是被核呆的企业之一,该企业从锦州交行贷款920万元,利息412.45万元,本息合计1332.45万元。据公司负责诉讼工作的人员回忆,从未接到过法院诉讼通知书。他们给审计人员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

东风汽车公司锦州销售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从锦州交行贷款95万元,利息84.59万元,本息合计179.59万元,2001年偿还了8万元。企业一直以来并没有收到交行诉讼到法院的通知书。

……

诸如此类的企业证实了:被核呆企业根本不清楚自己被锦州交行起诉和当地法院判决、裁定的事情。

企业没有参加过以锦州交行作为原告的法律诉讼,那么银行核呆档案里留存的以其作为被告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从哪里来?

证据被盗作假天机泄露

审计组掌握了初步的证据,决定与锦州交行正面交锋。待他们找到行长和风险处的相关人员询问为什么会出现前述情况时,众口一致:是核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个别疏忽和失误。

在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下,审计组再次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在银行内部审计诉讼费支出账目,从另一角度核查该行是否真的与法院联手作假、套取诉讼费谋取私利问题;另一路到举报信中提到的某区法院抽查,以证实作假法律文书的事实进而求得突破。

审计人员到某法院立案庭,要求调阅1998年至2002年锦州交行的立案记录,立案庭的同志称这事得院长同意。审计人员知道这是法院的规定,便在立案庭等院长,这一等就是一天。期间催了数次,也不见院长露面。临近下班,才见到立案庭庭长,说院长批准立案庭拿出立案簿让审计人员核实。

2002年以前,这家法院的所有立案簿都是人工手写的。面对堆在眼前的一个个本夹子,审计人员一页页地查对。通过与手中掌握的部分银行核呆法律文书案号一一核对,发现:其与法院立案簿相同案号的诉讼原被告、内容和标的均是风马牛不相及。

“盗用案号”!这让审计人员眼前一亮,进一步调阅法院档案室的相应卷宗,卷宗内的法律文书与立案簿相同案号的诉讼原被告、内容和标的一致。审计人员将相关资料复印取证、盖章!

抽查表明:锦州交行核呆档案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假的!法院认为这是个别工作人员与锦州交行联手所为,但对假法律文书上加盖的法院公章―――这足以代表职务行为的事实却又无从解释。

锦州交行内部诉讼费用账目管理混乱,一时难有突破。反而是法院的调阅结果令审计组信心倍增。据举报人提供:该行作假,由专人在秘密房间秘密进行,房间内很可能有核呆形成的“小金库”等账册的情况。审计组决定乘胜追击,继续兵分两路:一路到另外两家法院核查证实作假法律文书情况;另一路突击检查风险处核呆办公室。

这是审计组第一次以查“小金库”的名义来到这个专用于核销呆账的处所。从表面上看,这是个里外套间。审计人员在检查房间时,发现这里的工作人员神色有异,局促不安。凭专业直觉断定屋内有蹊跷,随之进行了仔细查看。

里间墙边的一排柜子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上去拍拍、拽拽,一道暗门呈现出来,原来里面还有一间“密室”。这间废纸、旧书报满地乱堆的屋子里放着几个纸箱子,审计人员在其中的一个箱子中发现了盖有法院公章的假法律文书、手写的文书草稿及其他大量的作假材料。惊人的发现!审计人员随即将此箱和“密室”贴上封条,待与该行领导核实后共同取证。下午,正当审计人员抱着必胜信心会同该行领导返回这间“密室”,却发现亲手封存的证据不翼而飞。

风险处办公室大门、里门、窗户均没有被撬的痕迹,暗门上、纸箱上的封条原封未动。小偷从哪里钻进来的?不偷别的,专偷这些被审计人员封存起来的“纸”!一定是内部人所为!审计人员被这种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的行为激怒了!

失而复得审计战果初成

惊喜――惊愕――愤怒――冷静,从查到证据到丢失证据,这一突发过程,着实考验了审计人员的心理。

锦州交行工作人员胆大妄为到如此地步让审计人员始料不及。在瞬间理清思路后,分析对方做贼心虚的心理,决定发起凌厉攻势,“贴上审计署封条的东西也敢动,胆子确实太大了,行长立即到场查出此人,否则,我们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平时平易近人的审计人员突如其来的压力,让对方瞠目结舌,气氛异常地紧张。在这种攻势下,陪同来的该行副行长立即去找行长说明情况,行长马上打电话找来风险处处长赵某,晓以厉害。此人惊惶失措,承认是他在审计人员走后,趁封条的糨糊未干将材料盗走。证据失而复得,审计人员松了一口气。

在纸箱里,审计人员共整理出800余份伪造的法律文书和草稿等作假材料。在铁的证据面前,该行顽固坚持没有作假的说法不攻自破。

审计人员到第二家法院核查作假法律文书的工作也颇费了一番周折。涉及到的法官和办事人员或者假托有事有病,避而不见,或者气壮如牛,辩解自己如何依法办案云云……一家法院的民事庭长还煞有介事地拿出一本立案簿和相关的卷宗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经审计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其所持立案簿不仅笔迹为同一人,就连号码也不联贯,卷宗中企业所出证明材料标明的时间在判决之后。更甚者,立案簿上的所有原告只有锦州交行一家。事实很明显,还没有哪家法院专门为某一个单位单独设立案簿的。审计人员当即严厉指出他们在审计期间还继续作假的恶劣行为。那位法官脸色一阵红一阵白,最后承认所持立案簿等材料是后来编造的。

到第三家法院,与前述情况同出一辙,也拿出假立案簿搪塞,卷宗档案却提供不出来,被审计人员当场识破。至此,审计人员掌握了伪造法律文书的基本情况。

调查核实违规数额巨大

审计人员除在锦州交行和当地三家法院进行现场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及个别谈话外,还走访了锦州市工商局、市经委等相关部门。深入到近70户企业对其经营现状、资产情况,偿贷能力进行现场调查,重点调阅了交总行已经批核的企业档案及信贷档案。同时,也了解了锦州交行已经申报但交总行尚未批核的企业现状。从中发现:锦州分行伪造法律文书核销贷款、通过工商部门出假证明申报核呆、人为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流失、私设“小金库”,隐匿抵贷资产等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从2000年到2002年,锦州交行在核销呆账工作中与该市三家法院联手作假:一是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诉讼时效丧失的贷款,撤出信贷档案中有关诉讼时效丧失的调查报告,为伪造诉讼法律文书铺平道路;二是将还有抵押、保证的贷款改为信用贷款;三是隐瞒正常经营或尚有资产、有抵贷物的企业真相,通过与法院串通,伪造民事裁定书声称已无资产可执行,终结执行以骗取核销。

在伪造的法律文书形成过程中,法院既不通知被告,也不开庭,更不对被告履行执行程序。而是直接向该行提供批量假案号,由该行风险处起草本应由法院办理的法律文书,再送到法院盖章。

审计调查发现,锦州交行藏有大量并且其中一部分盖有法院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

调阅相关三家法院案号登记簿,查出重复的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经审计调查,2000年至2002年该行向交总行申报核销户数328户,金额高达63332万元,其中编造假案号346个,涉及贷款企业285户,金额53253万元。截至2003年末,交总行已批复该行核销户数212户,金额27239万元,其中有175户,金额21758万元是依据该行上报的假法律文书批准核销的。

据了解,此案相关人员的处理正在进行中 锦州交行风险处处长赵某在审计调查期间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当地检察院批捕;辽宁省纪委对锦州市某法院院长冯某、法官沙某、郝某,市工商局黄某以及锦州交行原风险处处长陈某、副处长张某、行政处处长姚某实行了“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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