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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食品标签欺骗消费者

2004-07-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胡其峰 我有话说

近日,两项强制性国家食品标签新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详细了解了新标准和相关旧标准相比,在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身利益方面的新规定。

名称为何要变化

1988年,我国首次制定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993年,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使我国的食品标签管理全面纳入了标准化的轨道,改变了当时食品标签混乱的状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郝煜向记者介绍,这次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是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第二次修订;《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是《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实施后的首次修订。两项标准的名称都有了变化:“预包装”是为了与裸装食品有所区别(裸装食品不在这两项标准的规范之列);“通则”与“通用标准”含义相同;“特殊膳食用”则直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法典名称,比“特殊营养”更加贴切。考虑到广大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标准发布后留有一年半的实施过渡期。

新标准努力与国际接轨

郝煜介绍说,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两项国家标准增加了必要的内容,提高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理修订了原标准中不易操作的条文。修改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保质期、保存期与《食品卫生法》不协调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二是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我国的食品标签标准充分考虑了修订后的国际标准,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条文,都作了等同或等效采用。同时,还将国际食品法典的指导原则即营养声称指南纳入其中。三是增加了必要的条文。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的标示方法等。四是与国家有关规定协调一致。近些年,有关部门颁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这些规定中涉及食品标签的内容都纳入到修订后的标准中。两项标准发布前均按有关规定向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有关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提出了评议意见,在修订这两个标准时充分考虑了WTO各成员国的意见。

杜绝利用食品标签欺骗消费者

谈到新标准与原标准对比,在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身利益方面的新规定,郝煜“细说”了新标准的相关内容:

――不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欺骗消费者。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酸奶饮料”中的“酸奶”和“饮料”;“巧克力饼干”中的“巧克力”和“饼干”,标签上必须使用同一字号。

――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面;便于消费者识读。

――产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如糖精、苯甲酸钠、柠檬黄,不能只标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明糖精、苯甲酸钠、柠檬黄。

――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 即营养标签 ;同时鼓励一般食品标示营养成分。营养成分的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误差不得低于20%。

――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和篡改。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企业可以在标签上宣传营养知识,例如:“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但郝煜强调,新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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