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著名蒙古族歌唱演员腾格尔因沈阳一家音乐艺术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和照片,故以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诸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腾格尔获赔经济损失2万元。
腾格尔(蒙古族)系中央民族歌舞团一级演员,我国知名
歌唱演员,“腾格尔”一词在蒙古族语文中意为“天”。2003年8月,腾格尔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和照片,制造了该公司有其参与设立的假象,请求法院判令腾格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腾格尔公司使用“腾格尔”姓名和照片的行为构成对腾格尔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应给予腾格尔相应的使用费补偿,但腾格尔公司没有贬损腾格尔名誉的行为亦未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的姓名和照片,并向腾格尔书面致歉,赔偿腾格尔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后,腾格尔公司不服,以“腾格尔”一词是通用词,不能为个人独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腾格尔是我国著名歌唱演员,为公众所认知。腾格尔公司尽管经过工商登记,但企业名称与腾格尔的姓名权相冲突。腾格尔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容易使人误以为与歌唱演员腾格尔有关。并且腾格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肖像、对消费者称经理与腾格尔是朋友等,可以认定腾格尔公司具有使用腾格尔姓名的故意,构成对腾格尔姓名权的侵害。